二、補助對象為本市曾有淹水紀錄之淹水戶、水災災害潛勢區域或有受災之虞之一般合法建築物(含地下停車場)及84年1月1日前舊有建築物(含切結書)。
三、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案件,不予補助:
(一)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日以後申請建築執造之建築物者。
(二) 前已獲同類型補助案件。
(三) 重複申請補助。已獲其他單位(機關)補助同一項目。
(四) 經查驗為不合格或與核定內容不符,且未於指定日期理改善完成。
(五) 公有建築物。
(二) 前已獲同類型補助案件。
(三) 重複申請補助。已獲其他單位(機關)補助同一項目。
(四) 經查驗為不合格或與核定內容不符,且未於指定日期理改善完成。
(五) 公有建築物。
四、申請補助期限:即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以收件日為準)。
五、申請方式如下:
(一) 本計畫係補助受災地區民眾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板)作業,由本府工務處委由本市各區區公所辦理之。
(二) 本計畫補助對象及條件規定,由各區區公所調查統計重災區淹水受災戶及設置防水閘門(板)意願,由受災戶自行招商設置,申請補助者應於本計畫施行期間內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以區公所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 合法住所於地下室且有獨立出入口於1樓者亦可申請,但應檢附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足以證明該處所屬於住宅使用。
(四) 一戶(或每一社區管理管委會)補助以2處為限。
(五) 設置防水閘門(板)材質以鋁合金材質或不銹鋼材質為原則,高度以100分(含)以上,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下列各款規定為原則(不包含後續維護費用):
(二) 本計畫補助對象及條件規定,由各區區公所調查統計重災區淹水受災戶及設置防水閘門(板)意願,由受災戶自行招商設置,申請補助者應於本計畫施行期間內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以區公所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 合法住所於地下室且有獨立出入口於1樓者亦可申請,但應檢附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足以證明該處所屬於住宅使用。
(四) 一戶(或每一社區管理管委會)補助以2處為限。
(五) 設置防水閘門(板)材質以鋁合金材質或不銹鋼材質為原則,高度以100分(含)以上,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下列各款規定為原則(不包含後續維護費用):
1.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2.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新臺幣十一萬元。
3.一樓出入口寬度一公尺以下(含一公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4.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一公尺、二公尺以下:新臺幣四萬四千元。
5.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二公尺、三公尺以下: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6.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三公尺、四公尺以下:新臺幣七萬一千元。
7.一樓出入口寬度逾四公尺、五公尺以下:新臺幣八萬八千元。
8.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五公尺:新臺幣十一萬元。
2.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新臺幣十一萬元。
3.一樓出入口寬度一公尺以下(含一公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4.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一公尺、二公尺以下:新臺幣四萬四千元。
5.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二公尺、三公尺以下: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6.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三公尺、四公尺以下:新臺幣七萬一千元。
7.一樓出入口寬度逾四公尺、五公尺以下:新臺幣八萬八千元。
8.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五公尺:新臺幣十一萬元。
(六) 符合補助對象及條件之地區民眾,施工前、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檢具領領取淹水救助金證明文件或確因颱風、雨災致大樓地下室有淹水事實證明文件、依申請表格應附條件(如附件一)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申請補助(作業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七) 各區公所於受理民眾申請後應派員現勘,經確認受補助對象、防水閘門(板)尺寸及位置等符合相關規定後,製作清冊並彙整核定後副知本府。
(八) 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七) 各區公所於受理民眾申請後應派員現勘,經確認受補助對象、防水閘門(板)尺寸及位置等符合相關規定後,製作清冊並彙整核定後副知本府。
(八) 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1.申請者應於設置防水閘門(板)完成後三十日內備齊收據(或發票)等憑證及施工前後之照片、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申請查驗,逾期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況經報請區公所同意展期者,不在此限;並以展延一次為限。
2.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核實檢具收據(或發票)等憑證,向區公所依收據(或發票)等憑證之金額請領,以第五點第五款各目為原則,若超出本計畫原則第五點第五款各目,超出部分仍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區公所應於查驗合格後報請本府撥付補助經費。
3.各項支出原始憑證,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驗收相關文件送由本府妥慎保管,俾供查核審計。
2.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核實檢具收據(或發票)等憑證,向區公所依收據(或發票)等憑證之金額請領,以第五點第五款各目為原則,若超出本計畫原則第五點第五款各目,超出部分仍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區公所應於查驗合格後報請本府撥付補助經費。
3.各項支出原始憑證,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各項驗收相關文件送由本府妥慎保管,俾供查核審計。
(九) 民眾應檢具當年度收據(或發票),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十) 防水閘門(板)於完工驗收時,施作廠商應檢附資料如下:
(十) 防水閘門(板)於完工驗收時,施作廠商應檢附資料如下:
1.防水閘門(板)材料證明。
2.防水閘門(板)防滲漏之兩年保固證明書。
3.防水閘門(板)安裝維護說明書。
4.餘詳如各附表規定。
2.防水閘門(板)防滲漏之兩年保固證明書。
3.防水閘門(板)安裝維護說明書。
4.餘詳如各附表規定。
(十一) 本作業計畫奉市長核准後實施。
下載資料:
113年度基隆市設置防水閘門(板)專案補助計畫2.0
申請表-113年度基隆市設置防水閘門(板)專案補助計畫2.0
受理單位:基隆市區公所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工務處
下載資料:
113年度基隆市設置防水閘門(板)專案補助計畫2.0
申請表-113年度基隆市設置防水閘門(板)專案補助計畫2.0
受理單位:基隆市區公所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工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