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依據: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參、補助項目:
(一) 公共安全修繕補助
(二) 一般修繕補助 【含增(改)防水閘門】
(三) 重大修繕補助
(四) 舊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行政費用
(五) 法定空地已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空間及設施
(六) 舊有公寓大廈增設電梯補助
(七) 智能社區-共用部分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補助
(八) 電動車防火毯補助
(二) 一般修繕補助 【含增(改)防水閘門】
(三) 重大修繕補助
(四) 舊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行政費用
(五) 法定空地已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或使用之空間及設施
(六) 舊有公寓大廈增設電梯補助
(七) 智能社區-共用部分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補助
(八) 電動車防火毯補助
肆、一般修繕補助:
(一) 補助修繕項目:
1. 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費用。
2. 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修繕費用。
3. 設備修繕費用。【含增(改)防水閘門】
2. 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修繕費用。
3. 設備修繕費用。【含增(改)防水閘門】
(二) 申請資格:
1. 領有使用執照滿 3 年以上之管理組織。
2. 每 3 年申請補助 1 次,凡前一、二年度已領得本補助款之管理組織, 今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於 112 年度優良公寓大廈得獎社區則開放 113 年或 114 年擇一年度申請補助,113 年度得獎社區以此類推;社區配合辦理 113 年「全齡好生活」計畫並達成區公所要求之具體成 果,於 114、115 年擇一年度申請。)。
2. 每 3 年申請補助 1 次,凡前一、二年度已領得本補助款之管理組織, 今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於 112 年度優良公寓大廈得獎社區則開放 113 年或 114 年擇一年度申請補助,113 年度得獎社區以此類推;社區配合辦理 113 年「全齡好生活」計畫並達成區公所要求之具體成 果,於 114、115 年擇一年度申請。)。
(三) 補助金額:
-
99 戶以下 1 萬元
-
100-299 戶 3 萬元
-
300-599 戶 6 萬 元
-
600-999 戶 10 萬元
-
1000 戶以上 15 萬元
(四) 一般修繕補助(防水閘門),請詳閱附件。
伍、應備文件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附之各項書表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照片(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
(三) 114 年度原始憑證(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收據應有收據章)並黏貼於管理組織黏貼憑證用紙)。
(四) 領據。
(五) 管理組織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
(六) 工程完工及付款之證明文件(114 年度施作工程之匯款單等文件); 如為跨年度分期施作之項目,請檢附 114 年度該工程之原始憑證、驗收及施工期程證明文件。
(七) 為鼓勵公寓大廈組織改選報備,請檢附 2 年內公寓大廈組織改選報備證明文件。
(八) 申請抽水肥項目者,請檢附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清除紀錄表。
(九) 社區共用部分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應檢附共用部分設置位置圖說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十) 一般修繕補助特別申請資格需檢附 112、113 年優良公寓大廈評選獎項之社區得獎證明。
(十一) 申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者,請檢附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倘申請缺失改善費用,需檢附改善 計畫書)。
(十二) 申請防火門改善項目者,請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內政部國土管理 署許可之防火性能證明文件。
(二) 照片(工程施作前、中、後照片)。
(三) 114 年度原始憑證(發票(正本收執聯)或收據(收據應有收據章)並黏貼於管理組織黏貼憑證用紙)。
(四) 領據。
(五) 管理組織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專戶)跨行通匯同意書。
(六) 工程完工及付款之證明文件(114 年度施作工程之匯款單等文件); 如為跨年度分期施作之項目,請檢附 114 年度該工程之原始憑證、驗收及施工期程證明文件。
(七) 為鼓勵公寓大廈組織改選報備,請檢附 2 年內公寓大廈組織改選報備證明文件。
(八) 申請抽水肥項目者,請檢附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清除紀錄表。
(九) 社區共用部分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應檢附共用部分設置位置圖說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十) 一般修繕補助特別申請資格需檢附 112、113 年優良公寓大廈評選獎項之社區得獎證明。
(十一) 申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者,請檢附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倘申請缺失改善費用,需檢附改善 計畫書)。
(十二) 申請防火門改善項目者,請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內政部國土管理 署許可之防火性能證明文件。
二、前項應備表單須備 1 式 2 份,並且加蓋管理組織大小章。
三、管理組織申請本府補助者,應備齊文件,經報本府審核核可後即逕撥付補助款予管理組織專戶。
四、視案件有必要者得辦理現地會勘。
三、管理組織申請本府補助者,應備齊文件,經報本府審核核可後即逕撥付補助款予管理組織專戶。
四、視案件有必要者得辦理現地會勘。
陸、計畫期程:
一、本執行計畫補助項目案件受理期間為 4 月 15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以本府收件日期為準),專案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含特別申請資格)依收件時間排序,未於 114 年 10 月 31 日完成補助項目申請或經費用罄,即不予受理或核撥經費。
二、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含特別申請資格)依收件時間排序,未於 114 年 10 月 31 日完成補助項目申請或經費用罄,即不予受理或核撥經費。
柒、注意事項:
一、本執行計畫補助經費係配合本府各年度預算調整公布實施,本府保留修改之權利。
二、依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督導考核執行計畫,每月定期隨機抽查公寓大廈現場施作情形。
三、申請人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造假不實、虛報或違反相關法令等情事,除應繳回已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四、同一案件不得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本府已撥付款項。
五、逾追繳限期未繳還者,依法送強制執行;另涉及刑事者,並追究法律責任。
二、依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督導考核執行計畫,每月定期隨機抽查公寓大廈現場施作情形。
三、申請人如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造假不實、虛報或違反相關法令等情事,除應繳回已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
四、同一案件不得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本府已撥付款項。
五、逾追繳限期未繳還者,依法送強制執行;另涉及刑事者,並追究法律責任。
下載資料:
114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資料連結: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
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