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

經濟部產業園區廠商自辦廠區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申請作業須知(113年-114年)

壹、辦理依據:
 
經濟部產業園區廠商自辦廠區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要點。
  


 
貳、辦理目的:
 
為鼓勵轄管產業園區廠商於廠區設置防水閘門(版),以減少因颱風、豪雨造成積水進入廠區致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及提升產業園區生產環境之安全防災功能。


 
參、補助額度

(一) 本要點補助經費由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應,本案實際補助經費係以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各分局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二)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該計畫總經費40%,且最高總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肆、主辦及執行單位

 
(一) 主辦單位:經濟部。

(二) 執行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以及產業園區內廠商。



 
伍、補助對象、項目及計畫執行期程
 
(一) 補助對象:
 
1.本部轄管之產業園區範圍內(113年度以凱米颱風受災園區為優先補助對象),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且未有欠繳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應繳費用。
 
2.以同一產業園區中,單一申請人每次限申請一案為原則;倘同一產業園區內之申請人有多廠,則由審議會審核認定。

 
(二) 補助範圍為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廠區既有設施防水功能強化及改善,但不包含圍牆。

2.因颱風造成積(淹)水後設置防水閘門(板)者。

 
(三) 計畫執行期程為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一般案件: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補助計畫通知後,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完成作業,計畫執行期程最長不得超過35個日曆天。

    1.  
2.凱米颱風申請案件:
 
(1) 屬優先補助案件,可先行施作,其執行期程須於113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作業,並施作完成。
 
(2) 倘凱米颱風申請案件,無法於113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完成施作者,請依一般案件申請流程辦理。
 
(四) 防水閘門(板)建置完成後,其後續管理維護由申請人自行辦理。
 
(五)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至一百零二年度曾獲得北中南老舊工業區之更新與開發計畫、產業園區精進發展計畫、產業園區加值優化計畫補助,或一百零三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依經濟部產業園區廠商自辦廠區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要點規定申請獲得補助,或就申請案同一補助範圍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不得再申請;惟經審議會評估確有需求者,不在此限。



 
六、補助標準:
 
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以90公分以上且補助以實際支用數40%為原則(不包含後續維護費用),每一廠區補助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另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至一百零二年度曾獲得北中南老舊工業區之更新與開發計畫、產業園區精進發展計畫、產業園區加值優化計畫補助或一百零三年度至一百零八年度依經濟部產業園區廠商自辦廠區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要點申請獲得補助,倘經評估確有需求者,再申請提高防水閘門高度,僅補助提高部分,補助標準依90公分補助標準之比例遞增計價。



 
柒、申請應備文件、收件地點及經費
 
(一) 依行政院指示,「從速認定、簡化流程、補償到位」,倘有因凱米颱風導致淹水而先行辦理防水閘門設置者,可檢附服務中心開立之受災證明及相關支用單據等應備文件,由服務中心預收件。
 
(二) 申請日期:自公布日起至114年7月31日
 
(三) 受理方式及經費:
 
1.一般案件:
 
申請人需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經分局召開審議會後,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完成作業。
2.凱米颱風申請案件:
 
(1) 可於113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先行施作,經審議會審查通過者,將於113年12月5日前完成撥付補助經費。
 
(2) 倘無法於113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完成施作者,請依一般案件申請流程辦理。
3. 本補助案申請日為自公布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期間由服務中心持續受理收件,並於每月月底統計1次,將相關資料陳報分局,續由分局召開審議會進行案件審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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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3年及114年各編列補助經費300萬元,如經費用罄,將提前結束。
  1.  
​​​​​​​​​​​​​​5. 凱米颱風申請案件(需於113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完成施作者),可於113年度完成撥付補助經費作業;其餘一般案件,申請人提出相關支用單據時,請開114年度,俾利辦理核銷。

(四) 申請時應提具計畫書,格式及內容如次:

 
1.格式、份數:
 
計畫書以15頁為限,以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膠裝,各一式9份
 
2.計畫書內容:
 
(1) 基本資料表。
 
(2) 現況說明(含照片)
 
(3) 工作項目。
 
(4) 工作時程規劃及經費需求。
 
(5) 預期成果(以待修繕標的現況照片,對照預計改善示意圖;如屬凱米颱風受災後而先行施作案件,則檢附施工前後照片)。
 
(6) 廠商意願切結書。
 
(7) 受災證明文件(凱米颱風受災案件應檢附,一般案件則無須檢附)。
 
3.申請人資格之相關佐證資料:
 
(1) 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工廠登記核准函之影本,以利確認為合法經營之公司。
 
(2) 若為承租土地,請申請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正本,始得申請相關補助作業。
 
(五) 收件地點:申請人所在地之服務中心



 
捌、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 補助案件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向所在地之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服務中心應就申請案進行現勘及文件初審作業。
 
(二) 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書如因未符合本作業須知規定而應補件者,服務中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接獲書面通知後限期3個日曆天補件,且補件次數以1次為限,逾期者視同放棄。
 
(三) 分局為審議申請補助案件,應組成審議會,審議會召開時,得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
 
(四) 審議會審議結束後,函送會議紀錄及個別申請人之審查紀錄予申請人。
 
(五) 申請案件如無須補正者,由分局函送核准函予申請人;申請案件如經通知須辦理補正者,請申請人於3個日曆天內依審議會會議紀錄補正計畫書後,提送服務中心複查。服務中心確認已依會議紀錄補正後,提送至分局複閱後再由分局函送核准函予申請人。 


 
玖、審議會之任務
 
(一) 審議補助計畫之額度、補助比例及支用項目。
 
(二) 審議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
 
(三) 其他有關事項。



 
拾、補助經費撥付方式
 
(一) 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補助計畫通知後,依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期限完成作業,並於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備齊下列資料提送服務中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
 
1. 總改善經費支出分攤表。
 
2. 完工查驗表(含改善前後照片)
 
3. 實際完工之各項支用單據。
 
服務中心應依原核定計畫內容、補助額度及補助比例,審查確認實際補助金額後,函送補助金額核准通知函予申請人。
  • (二) 申請人應於接獲補助金額核准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檢附領據及前述核准通知函影本予服務中心,由服務中心確認補助金額,一次撥付補助款項。
  •  
  • (三) 申請人於計畫執行期間有欠繳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應繳費用之情事,經核定之補助經費應優先扣抵欠繳費用後,方予撥付。如有不足,則不予撥付。
  •  
  • (四) 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指以補助對象為戶名之金融帳戶。
  •  
  • (五) 申請人所檢附之各項支用單據,需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或其他有關規定;未符合者,申請人應於限期內補正。



拾壹、查核計畫執行情形
 
(一) 分局或服務中心得視需要,隨時派員稽核計畫執行狀況。申請人對於查核事項不得拒絕,應據實回答。
 
(二) 申請人應通知服務中心派員參與查驗作業。
服務中心得參與工程之查驗作業,可派員赴現場查訪工程施作、維護及使用情形。




拾貳、不予核銷之情事

 
(一)補助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1.申請案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同一項目。
 
2.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計畫停止執行。
 
3.施作項目與原核定補助計畫項目不符,該不符之施作項目不予補助,並於原核定補助經費中先扣減該項之費用後,始核撥其餘之補助經費。
 
4.申請人未依本要點第11點規定提送資料。
 
(二) 申請人如有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虛偽造假等情事,園管局除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要求申請人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三) 申請人提供之各項支用單據,服務中心於審核後,得退還申請人;申請人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申請人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申請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年至5年。




拾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因113年7月24日凱米颱風帶來致災雨量,造成本部所轄部分產業園區有淹水災情,行政院卓院長榮泰指示「從速認定、簡化流程、補償到位」原則,爰本要點發布前,倘有因凱米颱風導致淹水而先行辦理防水閘門設置者,可檢附服務中心開立之受災證明及相關支用單據等應備文件,從寬認定。
 
(二) 申請人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總改善經費支出分攤表及各項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三) 本補助案橫跨113年至114年,申請日期自公布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鑑於114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核定,本案經費先由行政院核定額度中分配規劃,如未來立法院刪減預算,須配合刪減經費時,擬以變更項目或額度因應,另如經費用罄,將提前結束。
 
(四)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 本作業須知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